胡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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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知道的事项

发布者:胡海波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422人看过

笔者在最近经办的一个案件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到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如下:1.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2.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仲裁院在收到材料后,并没有马上立案,只是出具了收到材料文件的一个确认书,立案时间是在收到材料之后的第3天。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提交材料的第二天,用人单位就将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了。本来这是一件好事情,但是仲裁的结果却是劳动者败诉了,败诉的理由,劳动者在仲裁立案之前并没有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仲裁员无法辨明在仲裁之前劳动者是否仍然在用人单位处上班,鉴于用人单位是在仲裁立案之前就已经付清全部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并未拖欠员工工资,驳回了劳动者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劳动者不服,于是提起诉讼,理由如下: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是事实,拖欠的时间节点不是仲裁立案的时间,而是用人单位每月发放工资的时间。尽管在仲裁立案之前用人单位付清拖欠工资,仍不能改变拖欠工资的事实,劳动者仲裁之前是否仍在上班和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没有矛盾。2.劳动者没有义务一定要在仲裁之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在仲裁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这正是要求仲裁的事项之一,仲裁员没有理由要求劳动者一定在仲裁之前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反过来讲,仲裁前不主动解除,等到仲裁时主张解除可以避免主动解除不当造成经济补偿金无法得到赔偿尴尬处境。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是否要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时候解除是劳动者本身的权利,仲裁员不能横加干涉,更不能以此谈什么不解除就不清楚到底有没有继续在上班等莫名逻辑。

  当然,经过该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仲裁院和法院侧重调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劳动者已经得到工资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对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持消极态度。本案中仲裁机构利用收到材料与正式立案之间的时间差通知用人单位马上付款,造成劳动者所谓的可能仍然在上班的假象,并以此作为裁决认定的事实。通过本案,应答汲取的教训有:1.劳动者应当及时固定保留离开公司,没有在上班的证据;2.申请仲裁时尽量要求当场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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