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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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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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一定不能翻建吗?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3日|分类:拆迁安置 |679人看过


前两天,我律师团遇到这么一个法律咨询。家住老城区的老李说,他家房屋多年前被划入征收范围,但是这么多年来,政府一直也没实施拆迁。如今房屋年久失修,需要进行翻建,但是申请建房许可证的时候又被拒绝了,老李表示不知所措。

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对老李的遭遇表示十分同情。诚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翻建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政府不予补偿。老李目前面临的困境就在于此。

但是,《条例》第十六条同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暂停期限,且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案中,老李的房屋多年前就被划入了征收范围,早就超过了1年的暂停办理期限,相关部门拒绝办理建房许可证于法无凭。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标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不予许可,则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相关部门拒绝了老李的建房许可申请,却既不告知拒绝理由,又不告知其有权复议或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老李应当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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