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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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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遭遇停电逼迁,请先关注“行政处罚权”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3日|分类:行政复议 |612人看过


为推进家具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广东省中山市大涌环保分局近日联合安监、税务、工商、消防、综治、公安、供电公司7个部门对大涌镇叠石村大港桥路段和月地片区的“散乱污”企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并对5间拒不整改的家具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这些联合政治部门的性质如何,究竟享不享有执法权,可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北京拆迁律师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认为,厘清这些疑问,对于环保执法中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意义重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17、18条的规定,可作出“停水停电”等处罚措施的主体主要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委托的组织。如在中山大涌的家具企业整改中,联合执法的各部门显然不是行政机关,也并未取得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其要想获得执法权,只能是第三种“法律委托”的情形。若该组织已获得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则在其整改行动中,企业主若遭遇“停水停电”,首先应当看该组织是否有权作出处罚,判断的基准便是委托行政机关是否有该职权。其次要看该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以自己名义作出,还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依照法律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否则无效。

近年来,“环保拆迁”风暴席卷全国多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各地实行过程中,有的部门为追求效率,违反了法定程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水等方法逼迁。在这里,拆迁律师李文谦和孟文静提醒您,在环保拆迁中,收到企业关停的通知或是遭遇停水停电逼迁,请先关注行政行为的主体,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将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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