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张先生的一处房产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张先生十分支持政府工作,但对提供的补偿条件却持有异议,在多次与政府商议后,最终达成统一意见并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没过几日,张先生内心反复思量,觉得这是自己才购买没多久的房屋,自己在购房以及装修过程中费心费力,现在没住多久就要被拆除,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提出增加补偿款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与张先生的拆迁补偿协议符合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张先生的权益给予了极大的保障和补偿,此时提出增加补偿款的要求于法于理无据。张先生在未向法院、复议机关提出救济的同时,又拒不搬迁,最终导致法院启动强制拆迁。强拆过程中,张先生的名贵家具被损坏。强制拆迁过程中造成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法律分析:从实践看,执行机关在进行房屋的强制拆除时,往往存在诸多不文明执法行为;即使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由于拆迁工作的破坏性,有时造成被征收人的财物毁损是在所难免的。这种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案例中张先生的家具在强拆过程中被损坏,可要求负责拆迁的行政机关作出赔偿。
点睛总结: 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但归根结底是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的处分。因此公民在强拆过程中受到的财产损失,应由国家而不是本人来承担。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文明执法,小心谨慎,尽可能减少或避免财产损坏。而作为公民若财产受到侵害,应当积极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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