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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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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和临街商铺被征收时,政府会优先给予谁住房保障?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501人看过

大刘和小刘是一对亲兄弟,平日里两家人的关系非常要好。他们的父母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二居室留给了没有住房的大刘,而将两间临街商铺留给了下岗待业的小儿子。两兄弟对遗产分配倒也都没有什么意见,很快就办好了手续,各自用上了这两处房屋。可是,最近大刘和小刘却经常因为房屋征收的事争论吵架。原来是因为哥俩在该小区看到了一份政府的征收公告。大刘认为,自己家的房子被征收之后就没地方住了,而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家也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政府应该先给自己家住房保障。小刘觉得,自己在该小区的临街商铺开店,一旦小区被征收,店面就要停业,一家人就没有收入了,因此,政府应该优先给予临街商铺住房保障。为此,两兄弟天天争论不休,那么,究竟应该优先给予谁住房保障呢?是大刘家的个人住宅还是小刘家的临街商铺?

个人住宅和临街商铺都被征收,谁有权享有住房保障优先权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见,本案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的居民,可以优先得到住房保障,不用等待轮候保障房,即应该优先给予大刘家住房保障。不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此规定,我国《物权法》中也有相关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因此,大刘家的说法是正确的,他享有住房保障优先权。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综上,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的居民,确保其优先得到住房保障,这是法律对于居民住宅的重视,也是和谐社会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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