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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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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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养殖场 不能不补偿!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313人看过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广大老百姓的重视,党和国家也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2016年11月24 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这份规划明确要求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各地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但是为了环境治理就必须牺牲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养殖场是广大拆迁户的收入来源,不管拆迁部门打着什么样的旗号,都必须本着“有征收必有补偿”的原则,而且补偿必须充分、合理。主要的补偿项目大致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养殖场棚舍及棚舍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部分地区还会给养殖户速迁奖励费。

但是,并非所有为了环境治理、属于“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养殖场所都可以获得补偿,获得充分合理补偿的前提是养殖场合法经营。如果养殖场并非合法经营,缺少应有的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环评许可、排污许可、消防许可一系列相关证照那就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了。

因此,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提醒广大养殖户,对于证照齐全的养殖场,如果政府拆迁部门采取各种手段,比如将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筑”,企图少补偿甚至不补偿,那一定是违法的。这时,请您尽快联系律师,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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