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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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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拆除的认定及补偿方式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工程建筑 |964人看过

在生活中,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修建的建筑系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但很多朋友恰恰处于这种尴尬境地,那么对于违法建筑,在拆除时是否有补偿?我们从以下法条进行分析: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假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补偿条例》第24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实践当中,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第二种情况,对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已经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了相关手续并缴纳了罚款的,在征收时可以视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对于违法建筑,当事人还可以寻求民商法上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约定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最后,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建议,法律法规主要规定的是补偿的方式和范围,但具体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依项目、地域存在较大差异。许多成功案例表明,在拆迁维权博弈中,最终获取的补偿结果往往并不取决于法律成文的规定,而是更多的是受到被拆迁人格局、眼光及所采取维权行动的影响。及时积极聘请专业维权律师,有利于您更好地维权,获取更高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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