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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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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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征收时是否应予补偿?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308人看过

顾某在某区有三间平房,经营餐饮业。这三间平房是临时建筑,经过区规划局批准和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并非违章建筑。现在房屋所在地正要拆迁。拆迁部门给顾某下发通知,要求限期搬出,但不给给予任何补偿。

那么对于合法的临时建筑在拆迁时是否应予补偿呢?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临时建筑的定义: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铁皮房、窝棚等。总之,临时性建筑不采用先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并且临时性建筑还有规定的使用期限,其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接下来了解一下临时性建筑拆除是否给予补偿的相关条款:

1、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一般规定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对于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其有效期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即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2、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可见,对于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如果顾某的房子确实未到使用期限,那么顾某就应当获得适当补偿,具体办法是按照建筑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而建设、安装造价的确定需由有关单位进行评估。

在此孟文静与李文谦律师建议:如果依法应予以补偿而征收部门不予补偿,或者对补偿款有异议,应当委托专业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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