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不动产抵押更是最普遍的一种抵押形式。但是,如果被抵押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抵押权人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保证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不动产抵押而言,在抵押期间抵押房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补偿金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补偿金。另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因此,抵押房如果被征收,抵押权人有权在其权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即抵押房的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过低,那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此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外,即便没有恶意串通,那抵押权得不到完全实现也并不意味着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人仍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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