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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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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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部分省市出台取消或限制货币性安置奖励政策 并不意味取消货币性安置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343人看过

2018116日,山东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在拆迁过程中,鼓励棚改、拆迁实物安置,取消货币性安置奖励。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市场调控协同推进,结合各地房价上涨压力、商品房库存情况、维护棚改居民权益等实际,调整政府征收拆迁奖励政策,取消货币性安置奖励,鼓励支持实物安置,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前的20171129日,广州市在颁布的征地新规中也规定拆迁签约奖励不得超新房市价15%为何现在各个省市开始取消或限制货币性安置奖励,鼓励实物安置呢?


有关负责人回应称,消奖励与房价并没有直接关系,此前鼓励货币性安置,并允许各地制定货币性安置奖励政策,主要是为了推动楼市去库存,而现在此类问题初步得到解决,政府已不再需要通过货币性安置来去库存。


无可否认的是,货币性安置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其作用原理如下:由于外部房价过高,购房成本较高,拆迁过程中居民要求补贴也较高。大量补贴又造成地方拆迁成本提高,土地价格随之提高,自然会造成房产价格提高。而实物安置就不存在分摊成本的问题。通过取消或降低货币性安置奖励,鼓励实物安置的方式,有利于减弱货币性安置推动房价上涨的间接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省、广州市等省市采取取消或限制货币性安置奖励的政策,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货币性安置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121日)第21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通俗的讲就是实物安置,它与货币补偿是法定两种补偿方式,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在这两个选项中选择的权利。政府在征收中不能侵害人民的权利,只可通过调整奖励政策,引导其选择实物安置,山东省和广州市的此项政策的目的也正是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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