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是房屋的承租人,那么当您的所使用或租赁的房屋被拆迁后,不是房主的您能否被认定为被拆迁人从而获得补偿呢?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
所以是否具有被拆迁人的资格,关键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有没有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要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都是被拆迁人,除此之外,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所以需要注意,作为房屋的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在法律上不属于被拆迁人,但是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在此孟文静和李文谦律师建议:房屋拆迁是一项既复杂又需要专业性的工作,如果您的利益被拆迁方侵害,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去独自处理,不但费时,结果也差强人意。因此,当您和拆迁方产生纠纷时,还是建议您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维权,以保障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