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9月江西南昌的娄先生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用于开办塑料粉碎加工厂,并在租地基础上加盖了办公室和员工宿舍。在娄先生和工人们的努力下,工厂的业绩连年飞涨。
让他意想不到的是,2013年7月因为新区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下设的房屋拆迁办决定拆除他的工厂,在未经娄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拆迁办与食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5年5月18日在在原告娄先生不在场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对工厂进行强制拆除。
当娄先生回到工厂时,只剩下一片废墟,赔了工厂又折了设备,可连一分钱补偿也没有得到,走投无路之下,娄先生找到了北京两位研究拆迁维权领域的专家,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二位律师接受了娄先生的委托,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为娄先生维权。
案件分析: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红谷滩管委会是否实施了强拆行为;二是红谷滩管委会实施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娄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红谷滩管委会实施了强拆行为。红谷滩管委会为实现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这一行政目的,运用行政职权组织相关人员对娄先生的工厂进行强制性的拆除、搬出,即实施了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娄先生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照片和视频资料用以证明此点。
其次,红谷滩管委会的强拆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一是其无法定权限。强制措施执行的主体应该是当地人民法院或经授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本案被告。红谷滩管委会在无法定强制执行权,当地人民法院也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其擅自强拆的行为违法。
二是其没有遵循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则,如:实施前须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红谷滩管委会在没有事先通知,当事人不在场,也没有见证人等诸多违反规则的情况下进行强拆,有违法定程序。
三是其行为不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红谷滩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将厂内人员非法捆绑后,对工厂进行了非法拆除,并将厂内财产掩埋在废墟里,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显然不适当。
本案进展:
本案经过两审,再到发回重审,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凭借着其多年的专业经验和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得法院不断修正判决中的错误,认定红谷滩管委会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给付娄先生相应的赔偿,取得可喜的阶段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