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就强拆?这可不行!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332人看过

基本案情:

赵先生是贵州省某县的一名普通村民,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但这原本平静的生活却在175月的某个清晨,被挖掘机的轰鸣声打破了。原来因铁路建设的需要,赵先生的房屋被划在了征收范围内,而当地县政府和和镇政府的一纸公文,在双方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让赵先生的房屋变成了一片废墟。

走投无路之下,赵先生找到了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因二位律师专业的法律技能和丰富的职业经验令赵先生信赖,赵先生遂委托二位律师帮其维权。

法律分析:

李律师和孟律师在多次取证调查之后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第一,该县、该镇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该县政府对铁路建设项目范围内进行征收是该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该镇政府也是具体的行政主体,故二被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第二,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强制拆除征收的房屋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须严格依照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该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认定,二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从被强制人的角度来看,行政强制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之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实施的强制,故而尤其强调“依法律行政”的原则,一般要求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授权。我们中国人普遍有一种传统心理,觉得有房子才有家,房屋被无端强拆,家就没了。因此,征地拆迁方面的行政行为必须受到更多的监督制约。如果普通百姓遭受公权力的侵犯,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