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案说法:代理律师开辟维权路,承租人终获合法补偿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经销代理 |426人看过

案件概况:

  景某本是山西运城人,2015年,同家人一起来到北京打拼生活。2015年6月4日,景某拿出家里的积蓄与北京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亿发工业园XX座房屋用于经营公寓出租,承租期为2015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并约定“乙方在前5年内,如遇到国家拆迁而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甲方应于评估基础上首100%起,以20%逐年递减,补偿乙方改造、装修、装潢等实际投资额”。合同签订后,景某投入近百万元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

2016年10月,景某承租的公寓房刚走上经营正轨,当地政府开始进行黄村镇狼垡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拆迁腾退工程,要求景某搬离承租房,但并未提及补偿问题。为此,景某数次找到出租人及拆迁办沟通补偿事宜,以期获取相应补偿弥补自身损失,一直未有任何进展。在景某一筹莫展时,周边房屋陆陆续续腾退搬离,景某经营的公寓开始被断水断电,租户也都纷纷另寻他处租房,公寓无法正常经营。

法律要点:

万般无奈之下,景某带着《租赁合同》以及租房交费票据找到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在听了景某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并对其带来的材料进行法律分析后,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承租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是房屋价值补偿的一部分

虽然我国现行征收条例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对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利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但从立法精神看,承租人的租赁权因征收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停产停业损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费用。景某与出租人签的《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遇国家拆迁时,出租人补偿景某的房屋装修实际投资额。现国家拆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依法补偿景某的房屋装饰装修。

在未依法补偿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景某腾退房屋。因出租人逃避支付景某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款的责任,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认为一方面可以从民事诉讼方向出发要求出租人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面可以结合行政诉讼从当地的腾退搬迁项目入手从某种程度促进问题的解决。在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不懈的努力争取下,出租人终经受不住各方面的压力,表示愿意补偿景某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景某与出租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取了应得的补偿费用,从而挽回了百万元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