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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关于“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1540人看过

关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上“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条款,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是否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正确理解应是:行政相对方所诉求的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标准包括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行政相对方不只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应包括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财产共有人、继承人、相邻权人、实际使用人等。

第二,对行政行为存在权益。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享有合法权益。例如,规划部门将房屋所在地的土地重新进行了规划,并颁发了许可证,此时,因重新规划影响了原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因此,原房屋所有权人与该规划许可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第三,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权利所受到的减损是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行政行为的出现,当事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实际影响。

只有从上述三个方面综合考量,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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