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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发生争议需知道的几大法律问题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4日|分类:土地纠纷 |467人看过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征地补偿的对象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土地的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前,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直接决定着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谁,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至关重要。那么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才是合法的维权途径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一、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应该找谁?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也可以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例如,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设区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国或省级行政区域内影响重大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调查处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什么人有条件申请调查处理?如何申请?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书要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证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等事项。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调查过程如何?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当事人如果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其应予以配合。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在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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