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所签订的拆迁协议通常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的,格式条款在拆迁双方进行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就已经拟定完毕,拆迁户没有机会与征收人进行平等的协商,而格式条款可能隐含侵害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征收人不能“任性”的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其不能加重拆迁户责任,排除拆迁户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并要尽到合理的说明义务。第二,当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采取对征收人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虽然如此,但在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还是应该要认真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及时发现异议之处,及时协商,增加相关的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