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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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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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小课堂(11)】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怎么办?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708人看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即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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