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阅读的地点,对于规模较大的征收,应刊载在当地的报纸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通过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况下有可能了解自己已成为征收当事人,了解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