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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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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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拆你所应该知道的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871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各地纷纷涌现了征地拆迁的热潮。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势进行改革 ,新条例的出台大大弥补了旧条例的不足,进一步规范了各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而新条例第17条更是对征地拆迁行政机关的权利作了明确的限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拆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开发商、拆迁公司,而是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才具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该《条例》虽然已施行数年,我国相关政策也明令禁止政府强拆,然后现实执法中,行政暴力强拆的行为仍然屡见不鲜。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拆迁相对人对此颇有异议,行政机关为加快拆迁进程往往罔顾拆迁相对人的权益,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进行强拆,进一步激化本来就存在的矛盾;二、政府权力的范围过宽,一些地方基层政府部门及官员法律意识淡薄,公权力的行使没有界限和限制,导致政府权力滥用。暴力强拆的结果必然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强拆拆迁的不仅仅是房屋,更逐渐地拆掉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因此,我国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缩小对政府的授权范围,加强权力运作过程中的监督。政府不仅要追求经济的发展,更要在与公民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以和谐、合理、合法的方法解决拆迁征地工作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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