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两次的介绍中,我们详细介绍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听证会启动、应遵循原则、申请时限、不受理情形以及常见文书格式等方面的内容。本次将介绍该《规定》最后的核心内容。
1.征地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规定》第九条规定:“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四)最后陈述;(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由上述规定可知,征地听证会第一步是听证会主持人介绍本次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员、记录员是谁,听证会事项和事由,并告知听证参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应遵循的义务。征地听证会第二步是听证会的关键环节,即听证参与人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与辩论,双方提出己方的意见、理由与依据。该环节对最终的听证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应该认真准备。征地听证会第三步就是双方进行最后的陈述,然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本次厅听证会结束。
2.听证参与人能否不参加征地听证会?
《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第二十七条规定,“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因此,是否可以不参加听证会要根据听证参与人的身份而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原则上,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准时到场,若有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经听证支持人允许中途退场,则是允当事人不参加听证会的,否则将视为放弃听证。对于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而言,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必须派人参加听证会,不得放弃。故,该《规定》对二者是否可以不参加听证会的规定是不同的,承担的责任亦不相同。
3.关于征地听证会延期、中止和终止的规定有哪些?
《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可知,该《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对听证会的延期、中止和终止事由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它们之间是具有本质上区别的。听证会的延期和中止表明听证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出现了法定事由,听证会暂时不能进行,待法定事由消失之后,听证会是仍要继续进行的。而听证会的终止则不同,出现终止的法定事由之后,听证法律关系就不复存在,其已经归于消灭,不能再继续进行。
4.征地听证会对征地行为的影响是什么?
《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听证会召开的目的,就是将当事人的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摆到明面儿上来,让官方了解。因此,当事人将自身的利益诉求、希望期许通过听证会这个平台记载到听证笔录上,而听证笔录将会同“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一起报批上级部门,审核批准部门将会综合全面考量后最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至此,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核心部分的三次介绍解读已经全部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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