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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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会的那些事儿(中)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925人看过

在《征地听证会的那些事儿(上)》中,我们首先介绍了征地听会如何启动,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并保护当事人的哪些权利等基本问题,然后介绍了申请征地听证会的时限要求以及不予受理的2种具体情形。想必各位读者已经对征地听证会有了基本的了解与认知。在本次的介绍解读中,我们将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听证会文书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听证会文书主要包括:听证会申请书、听证会通知书以及听证会笔录。

1.怎样制作征地听证会申请书?

《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由上述法条可知,听证会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以及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与此同时,还应当提交申请听证会的相关材料。一方面包括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另一方面包括支持申请听证会具体听证事项、依据以及理由所需的证据材料。

2.征地听证会通知书具体包含什么?

《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五)注意事项。”该条还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在听证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机构发出《听证通知书》是通知听证参与人(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参加听证会的必备法定程序,且应于听证会召开前7个工作日发出送达双方。《听证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听证事项与依据、听证时间与地点、听证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听证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等。

3.征地听证会笔录都记录哪些内容?

《规定》第十条规定,“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一)听证事项名称;(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四)听证的时间、地点;(五)听证公开情况;(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该条还规定,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全部内容计入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部分的介绍到此结束,第三部分(即最后一部分)将介绍征地听证会的开会程序,听证参与人是否可以不参加,听证会的延期、中止和终止规定以及征地听证会对征地行为的影响等内容。敬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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