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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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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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会的那些事儿上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558人看过

听证会,已成为普通民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途径。在土地征收方面,往往存在着被征地方不满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情形,因此,听证会亦扮演着人民政府倾听民意,加强征地方与被征地方便捷高效沟通的重要角色。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方面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做好听证会笔录。

关于征地听证会的具体内容,主要规范在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我们将对该《规定》中的核心内容采取提问方式进行解读,拟计划分3次介绍完毕。下面先介绍第一部分内容。

1.征地听证会应如何启动?

《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属于召开听证会的范围,但必须要由当事人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才能启动征地听证程序。

2.征地听证会应遵循哪些原则进行,应保护当事人的哪些权利?

《规定》第四条规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由此可知,征地听证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进行,公开的含义不仅包括公开举行听证会还包括其他人可以申请旁听。

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就是倾听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因此,必须保护当事人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3.申请征地听证会的时限是多久?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得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听证,并书面记载。法谚道:“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此处也有相通之处,不及时申请听证,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则丧失申请听证的权利。

4.申请征地听证会而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因此,申请征地听证会而不被受理的情形包括两种具体情况:第一,申请人与听证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即申请主体不适格;第二,申请人超过申请期限才提出申请召开征地听证会,即超期申请。若申请不被受理,则要由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听证。

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一部分的介绍到此结束,第二部分将介绍征地听证会的申请书、通知书以及听证笔录各包括哪些内容。敬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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