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耕还林的农户,国家按照一定标准提供补偿,保障农民退耕之后有保障,收入不减少。如果农户拿不到补偿金,可以向当地财政和林业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取得合理补偿。退耕还林的,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案情简介
杨某是云南省保山市人,2003年响应政府号召,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实施了退耕还林,种植核桃林。
后区政府验收合格了190亩,并按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兑付了自2005年至2013年的补助金。2014年11月起,区林业和草原局停发了杨某的退耕还林补助金,至2020年10月19日起诉时,杨某没再收到剩余补助金。杨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区林业和草原局兑付给其剩余2014年至2020年共计七年的退耕还林补贴。
区林业和草原局辩称,因村委会与杨某产生土地承包纠纷,杨某的退耕还林面积190亩当年验收不合格,乡政府向区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了暂缓兑付申请,故没有兑付给杨某2014年至2020年的退耕还林补贴。且没有作出缓兑杨某补助金的决定,故被告不适格,请求驳回杨某的起诉。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1、区林业和草原局是否是适格被告?2、是否应当兑付给杨某剩余退耕还林补助金?
关于焦点一,根据《退耕还林条例》,退耕还林补贴的兑付主体是县级政府。本案中,区林业和草原局是区政府的组成部分,属于退耕还林补贴兑付的主体单位。故区林业和草原局主张被告不适格的请求不成立。
关于焦点二,杨某持有退耕还林190亩的验收合格证明,但是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乡政府提交的《退耕还林缓兑面积统计表》停发补助金的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损害了杨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应当支持杨某要求兑付补助金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判决区林业和草原局兑付给杨某自2014年至2020年共计7年的退耕还林补助金。
四、律师总结
实践中退耕还林纠纷并不少见,农民朋友相应号召退耕还林后,政府必须给予相应补助。有关部门应保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积攒、截留、挪用和克扣。如果您发现自己的补助金迟迟不发,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