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农村有很多荒地闲置,很多农民为了合理利用进行了开垦。农村荒地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此时遇到征收,开垦者能要求补偿吗?虽然农民对于开垦的荒地没有所有权,但考虑到农民也在开垦、整治等方面有投入,农民可以获得一定补偿。
一、案情简介
陈某是海南省三亚市人,在X村的集体土地中有2.3亩家庭承包地,其后又在承包地旁边开荒0.495亩土地用于种植经营。
2012年,三亚市政府决定征收陈某所在村的部分土地,用于城市项目建设。2012年9月,区政府在征收该部分土地时,仅对村民的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承包地面积进行调查统计,未对被征收的全部土地面积进行调查统计,即未确定全部被征收土地面积。对陈某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2.3亩家庭承包地实施征收并进行补偿,对0.495亩开荒地,未征收也未进行任何补偿。2015年9月10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平整并将该地交付开发建设。
陈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市政府、区政府给付0.495亩开荒地的土地补偿款96822元。
市政府辩称,已经对陈某被征收土地全部进行了补偿,且陈某未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区政府辩称,作出征收决定的是市政府,区政府不是涉案土地的征收主体。
二、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焦点有:1、区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2、是否应对陈某的开荒地补偿?
关于焦点一,市政府是征收决定机关,区政府是实施机关,二者应共同采取补救措施,故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陈某是否在其承包地周边开垦荒地用于种植,是否具有开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均属陈某与其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有赖于陈某与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确认。本案中,市政府、区政府未对实际被征收土地(包括荒地、道路等)进行调查统计。对此征收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确定全部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按时足额向被征收集体组织发放补偿款。而陈某是否开垦荒地用于种植,是否具有开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均属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如有纠纷,应由陈某与其集体经济组织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故本案中,陈某直接要求征收机关给付全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款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市政府、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村被征收的全部土地进行调查统计,确定全部被征收土地面积。
四、律师总结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款项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可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补偿款分配方案,向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分配包括开荒地在内的补偿款。具体到本案中,陈某直接要求市政府、区政府给付全部补偿款,于法无据。正确维权顺序应当是:先确认陈某开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解决完内部事务后,如再有纠纷再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