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口流动频繁的今天,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方,或者夫妻一方或双方工作(经常居住)的地方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常有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协议离婚,应该到哪个地方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呢?如果诉讼离婚,又应该向哪个地区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和《民事诉讼法》分别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管辖权做了相关规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不在本地要怎么诉讼离婚?
广东知明律师说法:
一、协议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赵某某和杨某某均为某省人,故S省婚姻登记机无权为他们登记离婚,想要自行离婚不诉讼的话,只能到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也即某省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此外,《条例》还规定,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在内地居民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上跟着被告走。被告一方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拥有管辖权,但是被告常年不在住所地,而原告在住所地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常年都在外地的,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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