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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合同卖房有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428人看过

  夫妻一方签合同卖房有没有法律效力?广东知明指出,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人名字,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才可以,具体的规定如下。

  夫妻一方签合同卖房有没有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

  1、无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人名字,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才可以。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2、有效。

  如果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房屋已经进行了交付或过户登记,合同不仅是有效的,没有交付或者过户的,还应当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解析:

  杨斌某和赵某宏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杨斌某名下的一套房子,赵某宏付了定金10万元,后赵某宏要求杨斌某过户,因为杨斌某的妻子黄某花不同意,杨斌某拒绝过户。黄某花更认为杨斌某无权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所以合同无效。赵某宏则表示房子是登记在杨斌某的名下的,杨斌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购房合同无效吗?

  当前的主流法律观点是: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认定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杨斌某和赵某宏签订的购房合同并没有证据显示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购房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赵某宏要求杨斌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我们从以上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本案中的购房合同虽然有效,但是作为房子共同共有人的刘某不同意房子转让,杨斌某并无权单独转让房子,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赵某宏要求杨斌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赵某宏应该怎么办?

  赵某宏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杨斌某)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房屋价格上涨后的增值利益或房屋差价损失)。

  夫妻一方签合同卖房有没有法律效力?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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