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19**********

  • 执业机构: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知明律说| 毒品抵嫖资,嫖娼成贩毒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429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聚法、法信、《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该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李家曹村北侧的厂房传达室内,以冰毒和现金为交易代价,与某女甲发生性关系,支付给某女甲冰毒二小包、人民币100元;2016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该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李家曹村北侧的厂房传达室内,以冰毒和现金为交易代价,与某女乙发生性关系,支付给某女乙冰毒二小包、人民币400元。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毒品作为有偿交易的代价,换取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条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七款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图片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笔者观点

 

本案中,李某用毒品与他人进行非物质利益交换,即用毒品作为支付嫖娼的资本,在这里的给付毒品成了一种支付手段,毒品成为了一种有价物质,以毒品代替了本应由自己支付的部分金钱,这种支付行为主观上来说就是为了达到用毒品换取利益的目的。

 

客观上来说,这种交易方式也可以给支付毒品的人带来一定经济上的利益,甚至是一种促进毒品销售的手段。因为在支付方和接受方之间,支付方本应支付的是金钱货币,可实际却用毒品代替部分金钱货币,接受方本应接受的是金钱货币,可实际接受的却是一定数量的毒品。在这双方之间,他们彼此对这种支付方式是一致认可的,所以交易的合意达成。这种交易手段实际上也造成了与贩卖毒品一样的后果,即毒品非法流通的后果。不仅如此,还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因此,对于上述交易行为中支付毒品的一方,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