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发布者:汪腾锋2021年01月15日411人看过举报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广东知明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但实践中,为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予以区别对待。

  其一:若房屋权属凭证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权利人予以登记,且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合同无效。

  其二:若房屋权属凭证仅将出卖方登记为权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记为权利人,则该合同有效。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对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赔偿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请求赔偿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要求赔偿的范围仅以物质损害赔偿为限,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案例:

  孙先生向朋友杨先生借款60万,将孙先生名下一套房屋抵押给了杨先生,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孙先生的妻子杨女士认为,虽然被抵押的房屋产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仅为孙先生一人的名字,但该套房屋为孙先生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她对抵押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故该抵押合同应属无效。杨先生则认为,在审查房屋产权关系时只能确认登记内容,自己已经尽到审查义务,抵押合同应该有效。请问,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产权,那么抵押应当有效。该抵押物房屋的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仅为孙先生本人,没有共有人,杨先生作为抵押权人只要审查抵押是孙先生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其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再去审查抵押人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和该抵押物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孙先生与杨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 汪腾锋
  • 13631509720
  • 1440319********43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 11年(优于71.94%的律所) 入驻华律
  • 82次(优于98.13%的律所) 用户采纳
  • 20次(优于96.35%的律所) 用户点赞
  • 27836分(优于98.41%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1674篇(优于99.78%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