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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372人看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及其违约金制度虽源于民法,但它具有自身的法律性质。那么,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焦点是违约金的性质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有人认为,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应为补偿性违约金。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符合化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更加突出,加上经济能力有限,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应具有补偿性,而非惩罚性,应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相适应,而且不能脱离劳动者的实际支付能力。

  因此,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具有应为补偿性的法律性质,不能以惩罚性即非对称性为其法律性质,其主要理由如下:

  1、劳动合同中的惩罚性的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权。劳动者享有基本的权利就是自由选择职业权,而违约金却是行使这一基本权利的最大障碍,违约金使劳动者不敢轻言“跳槽”,否则将永远难以承受这经济负担。现实中大量的劳动纠纷,多因违约金而起,就是例证。

  2、劳合同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条件、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具有非对称性,其本身就带有了很强的惩罚性,如再带有惩罚性质,将更为不公平。因此,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应当将劳动合同之违约金的性质界定为补偿性。应当屏弃非对称性,以便更好地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是一种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合同,它不能完全体现出契约自由和平等的精神。其合同的一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劳动者一直居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在接受违约金条款时,也往往是无选择地被动地,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就是一种格式条款,劳动者为了谋生之需要,也只好被迫接受,根本谈不上平等,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如果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既不管违约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劳动者依照合同的约定都应给用人单位以赔偿,那么就更显得不公平。违约金无论数额大小,对用人单位来说都算不了什么,但是对劳动者个人来说就是一个大数字,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负担,有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4、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如具有惩罚性,将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是一种特别的保护法,而惩罚性的违约金使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更加突出,不利于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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