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破产管理人会有哪些风险?破产管理人的行为需要做到公正、合理,这样破产财产才能最好的分配。破产管理人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破产财产管理的专业机构。我国法律对破产管理人有一定的限制,那么,担任破产管理人会有哪些风险?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担任破产管理人会有哪些风险?
1、社会风险。
破产事务中职工安置问题非常复杂,稍有不慎,极易引发职工的不满、过激行为,甚至是上访。大批破产企业职工上访,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事件,律师作为管理人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2、经济风险。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时,一般应当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下,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就得不到相应的报酬。这就意味着,律师作为管理人所付出的劳动没有得到支付。
3、道德风险。
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非常大的权力,包括财产处分、经营管理等等。过于集中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尽管有法院约束、债权人、职工以及其他相关人的监督,但律师作为管理人仍然面临腐败、滥用权力的巨大风险。
4、法律风险。
破产事务复杂,涉及企业管理、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即使律师自己认为已经尽到了勤勉、忠实的义务,但仍有可能被法院、债权人、职工以及其他相关人认为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因而可能会面临被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担任破产管理人会有哪些风险?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