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就是录音录像证据。所以,视听资料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那么,搜集及制作的录音证据要如何保证有效性?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搜集及制作的录音证据要如何保证有效性?
首先,制作录音的工具应该更具专业性,很多人习惯用手机、音频播放器的录音功能,往往录下来的声音不清晰,且有很严重的嘈杂声和气流声,就如同本文的第一份录音证据一样,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很难听清楚其内容是什么。现金市面上有很多录音效果很好的录音笔,能够清晰录下当事人之间的谈话,这样便能够将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句子、关键词清晰的播放出来。
其次,举证人应该避免出现第二个案例中出现的问题:缺乏当事人。录音证据中应该充分体现出举证人关于其证明目的,若仅仅是一个人在自说自话,很难证明这份“陈述”是针对谁的,又有谁参与到谈话中来的。这就要求举证人在录制的时候要善于引导对方,将其陈述中具体指向的对象明确表明出来,同时能够将涉及案件的主要人物或者证明的目的性人物表明出来。
第三,录音证据最好是能够将谈话内容、陈述内容用书面文字显现出来,这样更直观,更能与录音内容相佐证。
第四,对于录音的内容,为了达到证明目的,录制人应该引导对方说出对自己的诉求有利的话,切勿将自己的个人观点、和对方的家常话占据大量时间,这就需要录制人能控制住情绪,与对方进行平和的谈话,如果没能控制住情绪与对方发生争吵,则可能影响谈话内容本来该具有的真实性。
最后,录音证据应当以原始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切勿对录音证据进行编辑、修改,甚至连简单的复制、剪切、粘贴都不可以。
搜集及制作的录音证据要如何保证有效性?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