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0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8年,原告通过熟人介绍与被告一、被告二发生业务关系(被告一为被告二名下挂靠人员),由原告为被告一、被告二装潢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x号xx国际10-11处物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于2018年9月施工并于2018年10月竣工,期间被告一以向被告二索要工程款为由,要求原告出具工程款一半价值的发票。2018年9月3日原告以被告二为开票对象出具了6张发票,每张金额为1万元,共计6万元;2018年10月25日,原告对实际工程款进行结算,包括装修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在内共计人民币137904元。
嗣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款均无故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请予判处!
办理过程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7904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人民币1379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人民币13790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办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给付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7万元,该款自2021年11月起按月给付3000元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被告吴某某逾期支付则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工程不再提起任何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