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系某国有大型集团企业在上海的销售公司,负责其酒类产品在上海的销售业务。为了开拓上海市场,A公司采取了一种预先支付销售返利的营销方式,即在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中约定总销售量,并按照总销售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返利,且该返利作为进场费在合同签订之时预先支付。
2011年3月,A公司与B酒店订立上述购销合同以及约定预付销售返利的补充协议,约定B酒店在一年内销售A公司酒产品200万元,A公司签订合同时预付B公司销售返利50万元。
后2011年8月,B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欲转让酒店,此时,该酒店尚欠A公司货款十二万元,以及应当返还的销售返利四十七万元,该公司一直未予支付,且该公司的其他供货商也一直对A公司催讨其他的一百多万债权,B公司只愿意部分清偿A公司债务,且要求分期付款,最后一笔款项要过将近一年支付,且面临着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的危险。
我方在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针对B公司债权人多、欠款数量大但是资产较少,远远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务的情况后,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在一周的时间内将B公司账户内转让酒店的65万元款项冻结。B公司被迫向A公司提出要求和解,返还所有60万元债务并支付了近5万元违约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系某国有大型集团企业在上海的销售公司,负责其酒类产品在上海的销售业务。为了开拓上海市场,A公司采取了一种预先支付销售返利的营销方式,即在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中约定总销售量,并按照总销售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返利,且该返利作为进场费在合同签订之时预先支付。
2011年3月,A公司与B酒店订立上述购销合同以及约定预付销售返利的补充协议,约定B酒店在一年内销售A公司酒产品200万元,A公司签订合同时预付B公司销售返利50万元。
后2011年8月,B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欲转让酒店,此时,该酒店尚欠A公司货款十二万元,以及应当返还的销售返利四十七万元,该公司一直未予支付,且该公司的其他供货商也一直对A公司催讨其他的一百多万债权,B公司只愿意部分清偿A公司债务,且要求分期付款,最后一笔款项要过将近一年支付,且面临着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的危险。
我方在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针对B公司债权人多、欠款数量大但是资产较少,远远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务的情况后,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在一周的时间内将B公司账户内转让酒店的65万元款项冻结。B公司被迫向A公司提出要求和解,返还所有60万元债务并支付了近5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