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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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案”25年未破,家属能否向学校索赔?

作者:温国彪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0次举报


距离曾轰动全国的“南大碎尸案”发生已经过去25年,凶手当年为了消灭作案痕迹,将被害人的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虽然多年来南京市警方从未放弃寻找真凶,但案件仍未侦破。近日,被害人姐姐刁某华来到南京鼓楼市人民法院,就当年刁某青遇害一事起诉南京大学请求民事赔偿,主张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2万元。家属为什么时至今日才提出民事赔偿的主张?是因为刑事案件超过了追诉期吗?

一、刑事角度来看“南大碎尸案”成为“悬案”了吗?


法律上有“20年追诉期”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南大碎尸案”已经过去了25年,为什么现在依然没有超过追诉期?因为追诉时效是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当地公安机关25年前早已立案侦查,此案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尽管目前尚未侦破,但如果公安机关有新进展,哪怕再过25年依然可以对凶手进行追责。

二、民事赔偿的主张过了诉讼时效吗?


刑事案件至今没有侦破,被害人父母及家人多年来内心处于伤痛的阴影中无法走出,如今父母年事已高希望能尽快有一个满意的答复。被害人刁某青的姐姐就25年前发生的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时隔多年是否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通过上述可知,若被害人刁某青家属申请延长,法院也同意延长,那么案件的时效就不是问题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南京大学认为自身存在过错,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三、南京大学确有责任吗?


据目前报道出来的信息来看,南京大学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南京大学对于刁某青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刁某青在事发时已经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人身权利被侵害后,南京大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原则。25年前被害人在学校读书,由于学校宿管人员滥用教育惩戒权,导致被害人不在学校,发生刑事案件,且警方公布的抛尸地点在学校附近,因此不排除学校存在管理过错,致使刁某青遭受人身损害而要承担侵权和安全保障的责任。大学是否承担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赔偿责任需要看后续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的审理。但一般而言,此类伤亡案件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经济损失较多,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赔偿精神损失。


被害人家属此次民事诉讼的请求最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我们目前无法得知,虽然民事案件被法院受理,但尚未正式立案。也许被害人家属尝试通过不同的方式推进案件进展,对于家属来讲是多年来从未放弃的希望。就像被害人姐姐在采访里所说的,“希望通过这件事引起所有人对安全教育的重视。”


最后,提醒大家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注意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一旦受到侵害,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如需要就医治疗,保留好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票据,以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的等证据,便于日后顺利进行维权。


温国彪,现系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京师律所合伙人、“一带一路”中俄法商服务中心主任、俄罗斯远东办公室创始人,北京市朝阳地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法律顾问、涉外法律、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