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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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就是力量

发布者:王民刚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3日|分类:知识产权 |490人看过


导语:知识产权、继承权、投资性权利等也属于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

也同之前的行文顺序一样,我们还是先来看民法总则的条文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规定更为简洁,仅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并且也简明的列述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在没有其他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具体条文,还如前面文章叙述,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始,不可能在民法总则的具体规定上面浪费太多的文墨来一一着重介绍相关的内容,仅仅作为一个权力保护的宣示,为后续的民法典的分编提供基础性的依据,也为分编的规定的基本保护内容做统领,其不能也不会总则的规定上过于详尽。本人对知识产权的内容也知之甚少,仅作一般性的介绍,不再展开,可待日后系统学习过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再行补充。

作品:指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独立创作完成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著作权保护的不是思想或者情感而是思想或者情感的载体—作品(这里就不再解释何为作品否则会陷入逻辑解释的陷阱),只需要知道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的独创性的东西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外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仅有财产权还有一部分人身权利,故著作权属于复合型权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统称发明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基本内容,但是既然法律将其三者分开来列明,三者之间就存在先天的不同,从其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证书的角度上看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外观设计只要是不属于现有设计均,明显区别于他人的外观设计可被授予专利证书。另外有一点值得注意,民法总则此条文(七)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民法总则中予以单独明确。但在专利中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不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但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两者需要明确区分。

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能将其明确标示的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故商标的重要的一点要求是由明显区别性。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属于使用人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的多少不仅仅在于商标的被保护还在于使用人的商业信誉度、美誉度以及可被接受的地理范围等因素。使用人商标在使用前或者注册成功后,他人冒用或者用相类似的标识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均属于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本条规定的(四)地理标志(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总体上属于商标的范围,但民法总则将其作为一个单列的知识产权予以明确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商业秘密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1、不具有公开性,及不为社会大众所周知;2、具有经济价值,如果一个商业秘密仅仅是私密性的约定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其也就失去的商业的秘密的概念;3、商业秘密是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一定的技术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如果一个秘密不必经专业的技术手段予以破解或者渗入,而是大众可以通过正常的获知渠道可以得到企业就没有秘密可言也就不再是商业的秘密范畴,故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属于商业侵权行为归于不正当竞争也属于侵权的范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来自百度百科)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它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电子信息技术基础。广泛应用于计算机,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具备集成性,整体性及工艺严格性。单单从其名称上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到底属于著作权作品的还是属于专利外观设计的范围,是受著作权法保护还是属于专利法保护?答案是比较明确的既然民法总则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划归一类单独列举,其应当属于一个单独的保护体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它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另外既不是一定思想的表达形式,也不具备艺术性,因而不在作品之列。如果归于专利法或者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由于集成电路更新速度和更新频率过快其更不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给集成电路这样的束缚更不利于集成电路的推广应用和发展。我国现阶段只有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性规定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予以明确保护。

结语: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扩容将进一步释放知识产品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也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提出更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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