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雷X,男。
原告张X与被告雷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雷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诉称,我和雷X于2011年5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13日生一子雷X1。因我和雷X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加之二人的人生观、价值观、育儿观不同,加剧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雷X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我,致使我身体多处受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我和雷X离婚;2、婚生之子雷X1由我抚养,雷X每月支付抚育费7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雷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双方感情没有到无法挽回的地步,而且我没有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没有根本矛盾,另外考虑到想要给孩子完整的家庭,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张X与雷X于2011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3日生一子雷X1。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定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张X表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并出示照片、医院病历本及保证书等证据,证实雷X对其存在家庭暴力,雷X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仅是因双方矛盾引发的一次事件,并不构成持续的家庭暴力,并表示希望与张X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照片、病历本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X与雷X系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虽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雷X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继续生活,张X应积极做出尝试。张X提交的照片、医院病历本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曾有过激行为,但尚不能充分证明雷X存在持续的家庭暴力。本院敦促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照顾,遇有矛盾应冷静协商解决,只要双方珍惜以往是的夫妻感情,彼此信任,充分沟通,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改善的。故现张X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X的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张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