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向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XXXX0504MA66RJYL04。
经营者: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助理。
被告:徐X,男,汉族,1987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XXX与被告徐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