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阳|时间:2017年01月20日|10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申请人因与新疆XXXX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取得票号为301000512290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持有托收凭证一张,委托日期为201x年x月xx日,收款人是申请人,出票人是广东XXXX有限公司,付款人是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XXXXXXX.XX元(大写:XXXXXXXXXX)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9月1日,票号为301000512290XXXX。201X年X月XX日在邮寄过程中该票据丢失。
案件评析:律师在接到本案后,认真分析案件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公示催告要去出票行所在地法院。因本案出票行系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行,于是本律师前往广东省佛山市办理。首先,先去银行办理挂失支付手续。其次去法院立公示催告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期满后,律师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最终法院做出了除权判决,当事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当事人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