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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出租人如何维权?

发布者:李荣武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647人看过

  来源:昆山法院

  随着房价居高不下,租房成为很多在外打拼之人解决居住问题的选择之一,但是租房市场也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出租者将房屋出租给某人,但是此人又以高于承租的价格将此房转租给毫不知情的第三人,那么此时出租者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请看一则发生在身边的案例。

  2015年10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将其位于昆山市城上小区XXX室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5年,每月租金9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共支付原告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计6个月租金及900元押金,合计6300元。嗣后,原告去此房屋更换东西,才发现涉案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为第三人,原来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并不清楚,他只是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租金1200元/月,押金1200元,付三押一,签订合同时第三人通过中介支付了被告被告4800元,第一期三个月期满后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2016年4月至6月的租金共计3600元。自家的房屋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承租人以高于承租的价格给转租出去,承租人在中间渔翁得利,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于2016年1月1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告发函一份,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收到该函,该函载明“根据本人于你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允许你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本人的房屋。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本人正式发函,自即日起,解除与你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请你在接函后立即向本人返回房屋,交还钥匙。如果继续占用此房屋,本人将主张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用”。但是被告被告收到此函后,不但不主动联系原告,而且原告打电话给他,他一直拒之不理,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庭审中,被告拒不到庭,法官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被告确实未经原告同意就将涉案房屋进行转租,原告也确实向被告有发过函表示解除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收到该函,第三人XXX某在承租此涉案房屋时也不知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1月22日解除,由于原告同意第三人继续居住使用此涉案房屋中,此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律师提醒: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其他人,那么出租人有权解除先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虽然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告发函表示要解除此合同,但是被告是在2016年1月22日才收到此函,所以二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于2016年1月22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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