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小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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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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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的法律适用

发布者:武小刚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10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被告牛某系被告某公司销售人员,其通过抖音平台展示某公司所售二手车辆。2021年12月8日,被告陈某购买车牌号码浙123456的路虎神行者汽车一辆,购车价格 107000元。2022年3月12日,原告李某夫妻俩作为买方 (乙方)与被告牛某、陈某(甲方) 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车牌号浙123456,车架号 123123123123123,发动机号123121312311213 的路虎汽车一辆,价格130000元。该协议第五条约定:“此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以充分了解此车状况及车辆手续,货车类型车辆不包含营运办理,对车辆状况、外观发动机、变速器和表显公里数仅供参考等均无质疑,交车后所产生时费用与甲方无关,车辆手续甲乙双方已严格检验,并无质疑。(详见第6条补充)”第六条约定:“乙方已知晓并接受所购买车辆的车型和现实整体车辆状况。因疫情原因此交易为网上交易,因此乙方没有实地看车,双方认同的车型及车况,均以 2022年3月12 日甲方与乙方代表的聊天记录以及甲方展示的车现状图片为准,乙方验收以上述为标准。”第九条约定:“补充条款:甲方保证此车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甲方负责给乙方发板车。”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夫妻俩支付被告购车款 130000元,被告将案涉车辆交付原告。2022年4月7日,原告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时,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向其出具《机动车业务退办告知单》,载明:“经审核您提供的相关手续,因下列情况暂时不能为您办理有关业务: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并由经办民警注明“发动机号有更改,无变更登记业务”。

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退还购车款13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39万元和违约金2.6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承担修车费用3990元;三、请求被告牛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武小刚律师点评】

退一赔三指的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退一指无条件退款;赔三是指应当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退一赔三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退一赔三不能滥用。

在庭审中,原告坚持发动机有更换,我方律师在庭前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在庭审中有理有据的辩论,提供了许多证据,来证明发动机未有变更,证明我方当事人不存在欺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

因涉及到发动机变更的问题,属于技术问题,肉眼无法准确鉴定。在法院的建议下,原告申请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车辆发动机未变更。且合同是原被告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松松请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武小刚,男,汉族,中国籍,专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律,执业证号:1140120131073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