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亲朋好友相聚总免不了打打牌、搓搓麻,但心里总会犯嘀咕,这样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违法行为。
(各地关于赌博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一,此处以安徽地区为例)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条款,“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各类麻将馆、棋牌室的行为无疑属于违法行为。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多少的数额才是较大?
根据2017年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元至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看到这里,大部分人估计心里一惊,原来500元就是一条红线,超过500就得罚款,而超过2000元就得5日以下拘留。
同时,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或者每注赌资在50元以上的;
(二)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三)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四)以“牌九”、“押宝”、“同花顺”、“炸鸡”等或以其他纯赌博方式进行赌博的;
(五)一年内曾因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需要重点注意的是“每注赌资在50元以上”、“以牌九、押宝、同花顺、炸鸡等纯赌方式进行赌博”以及“国家人员参与赌博”的情形,可能在不经意间违反导致加重处罚。
当然,法律也并非不近人情,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但是该款仅是针对“亲属之间”,对于“好友”是不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