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是指女子出嫁时,娘家所赠与的财物。虽然各地风俗不一,但通常是由男方向女方或女方父母支付彩礼后,女方父母使用彩礼购买财产或者直接将彩礼作为娘家赠与。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我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遵循,但是对于陪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存在争议。本律师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和法院审判实践,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关于赠与行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是作为双方结婚的附条件赠与,那么在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后,此种赠与的目的已经达到,赠与已经完成,那么彩礼就已经作为了女方的个人财产。陪嫁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非常明确,除特别表示外,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因此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3、从出资情况分析。陪嫁财产大多是其父母或者近亲属,少数也有其个人婚前的收入,故该财产属个人财产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