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经人介绍相识, 2018年12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举行婚礼前,原告母亲给付被告彩礼10万元;原告为被告购买一副18K耳环计644元、一条黄金项链计17515元、一副黄金手镯计26560元、一枚黄金戒指计1894元,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首饰。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举办婚礼时,原告母亲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的礼金10万元是彩礼,因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然,这里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彩礼(即以结婚为目的的以当地习俗给予对方及其家庭的财物),对于男女双方从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到结婚期间内正式聘礼之外的,男方送给女方的礼物、逢年过节的礼品等,这些一般按照赠与的规定可以不予返还。
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时,法院会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过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