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1、金井公司因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新厂区建设需要,于2015年3月17日,与国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价款670000元。国奥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金井公司仅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以承兑汇票支付计200000元,尚欠国奥公司合同款共计470000元。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金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价款4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1月13日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律师意见】
在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拖欠货款的行为。欠款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款项,催款方首先应当与欠款方就拖欠数额进行结算,然后就可以通过起诉进行处理。在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中,绝大部分都能通过起诉获得清偿。
目前法律程序不断完善,与其被动等待对方某天会支付款项,不如主动出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