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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男方出借款项可要求女方返还

2019年01月09日 | 发布者:张秋菊 | 点击:85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余某与程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后在余某老家举办婚礼后,两人同居生活,但并未领取结婚证件。同居期间,程某多次以各种理由向余某索要小至几百,大到上万的款项。同居一段时间后,两人发生争吵,程某收拾东...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余某与程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后在余某老家举办婚礼后,两人同居生活,但并未领取结婚证件。同居期间,程某多次以各种理由向余某索要小至几百,大到上万的款项。同居一段时间后,两人发生争吵,程某收拾东西回娘家居住,两人结束同居生活。

【案情分析】

1、首先,两人办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仅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

2、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收入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不是共同财产;

3、程某索要的钱财并未用于同居生活,因此属于程某私人的借款。

【案情结果】

综合案情及法律规定,程某在同居期间向余某索要的钱款并未用于同居生活,而是私人用途。因此,余某转给程某的款项属于借贷,在同居生活结束后,应当向余某清偿。

截止发稿之时,在律师及当事人的努力下,程某已将欠款归还给余某,案件结果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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