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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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保如实告知义务的界限---一起保险理赔案件实录

发布者:刘军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8日|分类:保险理赔 |461人看过


       2019年1月份,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了,法院先组织联调,这是X龙保险公司有说了,他们对多家投保的事情已经没有异议了,但认为李某不能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所以他们拒赔,如果和解的话,保险公司最多赔付30万,李某不同意,调解无果。


       法院安排2019年3月份开庭,我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资料,但X龙保险公司一直没有提交证据资料,我很诧异,开庭前一天去厦门之前,打电话给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称刚收到X龙保险公司提交证据资料,已经来不及转送给我方。赶紧确认都有什么证据,竟然发现有一份行驶证的信息,X龙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所驾车辆的行驶证过期,属于法定的拒赔理由。大吃一惊,赶紧和李某联系核实,发现X龙保险公司提交的竟然只是车辆行驶证的正页,副页上的有效期没有问题。这才放心,并让李某拍照给我留存。


       2019年3月X日第三次到厦门如期参加法庭庭审,对于X龙保险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行为向法庭提出了抗议,但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还是进行了质证。由于第三人深圳X泽保险经纪公司未出庭,X龙保险公司竟然把所有责任推到第三人这边,称保险经纪公司未如实向他们说明李某的情况,言之凿凿。搞得法官都询问我方是否要将深圳X泽保险经纪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我方明确了几份保险保险的投保时间,说明投保的具体经过。对于收入部分,明确不应审查,理由是X龙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中并未提到拒赔的理由包括收入证明不符合要求。


          一个戏剧性的情景出现了,在法庭询问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时,X龙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声称是2018年9月28日解除的,并提供了一份快递邮寄封面。我有点懵,不可能啊,李某8月25日就找我咨询拒赔的事情,你们怎么可能是9月28日才发解除及拒赔的通知呢,但X龙保险公司却明确表示解除时间是2018年9月28日。为此争论好几轮,我觉得这里面有问题,但一时没反应过来,正在思考对策时,由于第三人深圳X泽保险经纪公司未到庭,被告X龙又将所有责任推卸到第三人这边,法庭决定先休庭,通知第三人二次开庭时必须到场。


回到深圳,复盘第一次庭审,对于解除时间的问题上我突然眼前一亮,我当时怎么没反应过来呢,不过还有第二次庭审,哈哈X龙保险公司你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


        2019年4月x 日第二次庭审如期开庭,第三人也到庭,如实向法庭陈述了李某投保的过程,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询问义务等。这个时候,法庭再次询问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我马上回应,认可X龙保险公司所说的2019年9月28日的解除时间。法庭和第三人都很诧异,只有我知道的意图。


        第二次庭审进行的很顺利,到法庭辩论阶段,在我发言时我提示法庭注意:X龙保险公司认可的拒赔通知书的落款时间是2018年8月21日,也就是退一万步讲即使李某确认存在需要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那么X龙保险最迟在8月21日已经知悉了,但目前X龙保险公司当庭表示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时间是2018年9月28日,也就是说在知道解除事由后一个月才行使的解除权。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知悉投保人存在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情形的,应在一个月做出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的,视为放弃解除权,之后不得以此为由拒赔。这个观点一抛出,我注意到主审法官突然直了一下要,被告X龙保险公司和第三人都有点懵。


        庭审顺利结束,按照惯例,在复盘后将庭审的焦点详细的做了一份代理词寄给法庭,重点部分予以标注提请注意。


        2019年5月中旬,一审判决终于姗姗而来,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求。判决理由中第一点就是不管李某是否存在解除并拒赔的情形,X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已经丧失了解除权。


         目前此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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