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约车的相关问题说明:
2016年7月14日 交通运输部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2016年11月1日施行,这是目前网约车领域最权威的部门规章。
之后各地也根据此暂行办法纷纷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比如《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基于此,需要对网约车中一些问题作出法律的界定与探讨:
1,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 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2,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需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3,网约车经营者设定了准入门槛,必须是企业,同时需取得网络约车经营许可证。
4,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时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乘客向网约车平台支付费用,网约车平台公司则负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双方法律关系适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5,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
第一按照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劳动关系。即网约车平台是用人单位,网约车司机是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等;
第二种形式 实践中更多的是一种挂靠经营关系。网约车司机利用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资质从事营运服务,在接单后按照一定比例向网约车平台缴纳管理费用,网约车平台也可按照双方的合约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保险费用、佣金等,具体参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确定;
6,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谁来承担责任?
(1),如刚才所述,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基于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2),网约车司机是否需要对乘客承担责任取决于如果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网约车司机原则上不需要对乘客承担责任,但若其履行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的,网约车平台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若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是一种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在发生损害赔偿时,一旦乘客起诉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平台披露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后,法院就会释明,乘客应该追加网约车司机为共同被告,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基于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三者范围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保险法》52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一般来说,法院会认为,以家庭自用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出现危险的程度,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那么将可能导致保险人在商业险三者范围内免赔;
故此,如果要彻底免除此风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网约车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费率。即网约车所有人应按照营运类车辆的保险费率投保。
关于“顺风车、拼车”的探讨:
顺风车拼车是指合成服务提供者实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关于顺风车、拼车中各方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分析:
在乘坐顺风车及拼车的服务中,合乘服务提供人与合乘服务接受方实际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原则上不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来承担责任,服务平台实际上更多的是提供一个居间服务,收取居间服务费,原则上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实际上,目前的顺风车服务平台为了更积极主动地开展业务,都会实际介入到合乘服务提供人与合乘服务接受方的服务合同中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组织者角色。
在传统的居间服务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到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内容,对合同的履行和内容并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但顺风车服务平台凭借派单方式将司机与乘客进行匹配,从而形成出行合意,实际上已经高度介入了双方的合同内容,同时顺丰车服务平台还制定交易规则及服务规范,对车主和乘客进行管理和监督,由此可见,其已经化身为汽车出行服务的组织者,对交易的订立具有相当大的支配管理作用。
其次,顺风车服务平台还凭借自身的平台对乘客和司机进行身份审核,这说明其已经远超出居间人的范畴,对交易有很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对于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的态度如何,是否在商业险三者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呢?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各地案例判决不尽相同。
关键在于是否认定属于经营性活动:主要从提供合乘服务的次数、路线、收费的标准。如果是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提供合乘服务的次数未超过合理标准,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否则一旦被认定为经营性活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