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芦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仕友,江西柴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原告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芦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相识,2015年1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仅对家庭及原告不管不问,反面与前妻共同生活,最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补助原告5万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结婚前原告是经常在家打牌,无所事事,且我与在外打工时与其前男友有往来,原告在外还有赌债,我每月都要帮她还赌债;结婚后原告也经常赌博,不顾家庭,且原告有离家出走的行为,如果原告赔偿我8万元,我就同意离婚,否则就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芦某提出离婚,被告陈某表示同意;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培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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