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3985许XX与XXX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睢宁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24民初3985号
原告:许XX,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520XXXX8412,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许XX与被告XXX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被告XXX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9215元;2.判令被告赔偿十倍购物款人民币921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5日、6月9日、6月15日分别在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智品酒类专营店购买97瓶“瑞吉干白葡萄酒”,淘宝订单号分别为XXXXXXX7134,7138XXXX357134,837XXXX233XXXX7134,涉案商品条形码560XXXX80015,生产日期:2015年7月25日,每瓶售价95元,合计9215元,被告出具了相关发票,购买后经原告朋友指出并上网查询得知被告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不合格的食品:1.被告销售的“瑞吉干白葡萄酒”,原料一栏标注为“微量二氧化硫”,却没有标注具体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2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注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一条予以了进一步的阐明: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注为二氧化硫,或标注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2.被告销售的“瑞吉干白葡萄酒”淘宝详情页上产品参数的配料表中只标注了葡萄汁,并没有标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二氧化硫,该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误导;3.被告销售的“瑞吉干白葡萄酒”,其标签上也没有标注强制性要求的警示用语,事情发生之后,原告积极和被告协商退货和返还购物款事宜,被告都是置之不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根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具状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XXX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讨论纪要》第二条规定:“对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原告在管辖权异议听证时说明,他是开淘宝店的,且在6月15日购买之后于6月20日就提起了诉讼,我公司有理由认为原告是有预谋性的,是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2.标签存有瑕疵我公司承认,但是我公司出售的产品是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有检验报告证明,原告没有饮用,对其没有任何伤害,更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原告是分三次购买的,也不会对其造成误导的瑕疵,所以,我公司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6日、6月9日、6月15日,原告许XX使用淘宝买家账号“细沙之舞”,通过被告在淘宝网开设的智品酒类专营店,分三次购买“瑞吉干白葡萄酒”97瓶,每瓶售价95元,总价款为9215元,已实际付款,被告亦出具了相关发票,原告分别于2017年6月7日、6月10日、6月16日使用“许多多”名字签收该商品,案涉商品瓶身中文标签中标注该产品原料与辅料为“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产品类型为干白,生产日期2015年7月25日……”,未标注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原告曾与被告智品酒类专营店协商退货和返还购物款及赔偿事宜,被告未予处理,原告遂向上海市嘉定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投诉,根据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案涉批次的“瑞吉干白葡萄酒”抽样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标签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上海市嘉定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于2017年7月3日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嘉酒管责改字【2017】第0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告立即改正销售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产品,
另查明,案涉的“瑞吉干白葡萄酒”原告已经饮用一瓶,剩余96瓶现存放在原告家中,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主张被告在淘宝网详情页上对产品参数的配料表中只标注了葡萄汁,没有标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二氧化硫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误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物流信息截图、增值税发票、物流底单、产品实物照片、淘宝旺旺聊天截图、《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回复》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许XX通过被告在淘宝网开设的智品酒类专营店购买案涉商品,支付货款,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识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被告XXX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智品酒类专营店销售的“瑞吉干白葡萄酒”的标签原料与辅料栏仅标注“微量二氧化硫”,但没有标明具体含量,不符合上述关于食品标签的规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对原告放心饮用造成顾虑,因此,原告请求退货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将货款9120元(9215元-95元)退还原告,同时,原告应将所购的相应商品返还被告,若原告不能退还商品,则应按照不能退还商品的对价扣减被告应返还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依据该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食品是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该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消费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应举证证明所购买的食品存在不符合上述安全标准的事实,本案中,原告许X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的商品有毒有害,或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仅以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没有明确标注二氧化硫含量而主张十倍赔偿,依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XX购货款9120元,原告许XX应同时将96瓶“瑞吉干白葡萄酒”退回给被告XXX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许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由被告XXX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晓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海媚
书 记 员 朱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